BBC一則
英法院裁定釋放林克穎 台外交部稱繼續上訴報道中節錄幾段如下:
印度裔英國人林克穎,2010年於台北市內的店面酒醉後,當時酒家的工作人員曾接送他回家,但他當時把人趕走後,隨即自行駕車,後來在爛醉如泥中失速撞死當時的送報生黃俊德。
林克穎在事發後,不但沒有悔意,還低價變賣自己肇事的名貴跑車,凖備毀壞事證,隨後該車輛被台灣檢方查扣,並從車上發現多起血跡反應。
因為多起湮滅事證、企圖脫產,林克穎被台灣檢方三審定讞有期徒刑四年,林克穎卻在2012年8月發監前,持著假冒的護照成功潛逃回英國,至此不歸。台灣官方隨即與2013年10月與英方簽屬引渡協議,隨後林克穎遭到逮捕。
林克穎雖然曾於2014年被判處引渡,但林克穎表示台灣非主權國家,不能擅自做此認定。死者的家屬至今仍對此相當絕望,一度認為台灣的司法無法伸張,死者父親也鬱鬱寡歡。
如果台灣是非主權國家,為甚麼要拿護照經過當地的海關出入境?
新聞中報道,「林克穎在事發後變賣肇事跑車,判刑後持假冒護照潛逃,而蘇格蘭或英國只是在二零一三年逮捕並羈押至今三年。」
在這裏不是想說甚麼對錯,而是從讀者的角度看,蘇格蘭或英國似乎對醉酒駕駛採取縱容與姑息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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