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去香港仔水塘燒烤,主要為起火。唔知點解百佳惠康兩間超級市場所賣的碳又碎又細,唔似係石排灣街市既大且乾,而特區香港所售的碳不知來自何處。
起火時見有兩大一小野豬走過來,牠們不是過來偷食,而是埋頭埋腦在草叢地上尋找松露——如果有的話——作午餐,無意中和人類的消閒活動相碰,難免產生火花,將野豬列為不受歡迎兼有攻擊能力的動物。
記得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香港仍有打獵隊,專門獵殺較大形動物,其中包括野豬。近年因為居民逐漸開化,覺得除了飼養的家畜供應食用外,「野味」這回事不再應該存在,所以後來再沒有獵黃麂野豬。
不知何原因,野豬早年唔多見,最近經常出現,除了郊野公園,部分更走到民居馬路覓食,或與野外食物減少有關,難得有現成唔好浪費,結果特區香港人與野豬幾乎日日見面。
野豬雖然雜食,正常情況下不會傷人,驚嚇下發狂亂奔有機會碰撞,因而產生危險。最近聽聞有愛香港的政客話要獵殺野豬,目的為保護市民云云。
如果無傷人為何要獵殺?大家都係動物你我平等,動物無犯法無理由要受處罰。如果數目一多就要殺或罰,那麼為何違例泊車寵物隨街大小便佔用公用地方等卻不見有人去殺或罰?
真係唔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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