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題目,一定以為是已經看過《色,戒》這電影,其實是絕不會去看,究其原因,卻是電影院一手做成的。
首先得說明,沒有去過百老匯院線實地視察,一切只從報上報道得知,如果是真,就是拒絕去看的原因,如果是假,則是報章報道虛假消息。
據報道,《色,戒》在香港上映,除規定不可攜帶攝影器材入電影院觀影之外,其次是先關掉手提電話,另外還要對攜帶手袋、背囊入場的觀眾進行搜查,以防有盜錄者偷偷攜帶攝錄機入場偷錄,不接受檢查的不准入場云云。
踏入二十一世紀,香港可以發生這樣踐踏人權的事情,簡直是天大的笑話,而且又竟然沒有那些所謂文藝界人士作出反對,反而贊成這樣做法,香港電影界之沒落,完全是電影人、文化界一手做成的,絕對是他們咎由自取。
早於數年前立法,凡攜帶攝錄器材進入電影院便屬犯法的條例已覺是笑話一樁。那些電影界人士,究竟是如何要求電影觀眾當去看電影之時,那天就是只能去看電影呢?
一早約了女朋友郊遊,為了討好她,將全副名貴攝影器材帶在身,價值一萬八千元的攝錄機、三萬二千元機身的單鏡反光機、幾支長短不一的鏡頭,不值五萬也值四萬,又望遠鏡、閃光燈一大堆。晚上又在ifc訂了兩張戲票,一心想著看完電影跟著吃晚飯。
去完太平山又去西環,穿過域多利監獄、中區警署再至蘭桂坊,從充滿懷舊的石板街走到高樓大廈林立的中環,一切都自由自在,一切都任人瀏覽,時空交錯中充滿浪漫,可是當從幻想之中走出來,終於遇到殘酷的現實。入電影院前要對所有袋類,無論是女士的名牌手袋,還是高科技設計的相機袋,一律要檢查,想入場嗎,攝影器材得由電影院保管,否則嚴禁入場。
有無搞錯,又無帶爆炸品,手提電話都無個,十多萬的攝影器材放在沒有抽濕的地方兼毫無攝影常識的工作人員手上,還要被懷疑是盜錄者?決定不看電影,就此拉倒(指和女朋友)。
知道未!以後去看電影就是只能看電影,之前或之後(之後或好一點)就別想再去其他地方!
當未以身試法,就不能懷疑會犯法,況且攝影器材又不是違禁品,帶出街可以,帶進電影院卻不可以,何解呢?電影院不也是在街上的嗎?電影院又不是私人地方,為何有權可以搜查觀眾的手袋呢?
如果為防止盜錄而使搜查成立,這裏豈不是變成警察國家?因為攜帶攝影器材入場觀賞電影而被懷疑盜錄可以成立的話,推而廣之,即是任何言論也可入罪。
這等摧毀人權、踐踏自由的事情,竟然發生在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百老匯電影院線,作為追求自由平等的小小個體,一於反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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