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12月 07, 2007

「變」

  今天凌晨尖沙嘴發生傷人案,據電視台報道,有電視台攝影師採訪時,被事主朋友用氧氣樽擲傷。……
  現在一是有車,一是夠惡,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打,包括特區警察、記者,甚至是特區行政長官,如果問有誰不可以打的,相信只有警務署長。
  下午約六時半,到達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旁的巴士站候車。未排進隊伍之前,已看見有一輛私家車停在馬路旁,亦有救護車、交通警員,救護員正在護理傷者(路人),從現場所見,應該發生了交通意外。
  當時沒有太細心留意,因為事發地點是在巴士站後面。過了約五分鐘,聽見兩三名警員開始問途人,有沒有看見交通意外的發生?排在前面的女士細細聲答:「見到嘅都坐車走咗啦!」從這句話可以知道香港特區警察辦事能力之高,自己在到達巴士站前已看見發生了意外,及後五分鐘才有警員向途人查問,即距事發時已經過了十至十五分鐘了。警員到達現場時不即時查問,待看「熱鬧」的人都散去後才向候車的乘客查問,是不想知道真相?還是裝模作樣依足規矩行事呢?
  因為有警員向途人查詢,每個人的注意力又轉回事發現場。這時見到有兩名記者採訪,一個以攝錄機拍攝,另一個以相機作紀錄,拍攝對象是站在交通警員旁的一名男子,相信是私家車駕駛者。未幾,一轉頭待看看乘搭的巴士到站否,即傳來叱喝聲:「你做乜打人?」這時見司機向記者推撞,有所企圖,可是,跟著發生可是奇怪的現象。
  之後雙方雖然有對罵,但很明顯,是司機先向記者推撞,可是被警員分開的卻是記者。由此可見,就算有執法人員在場,只要有車,只要夠惡,對任何人動手都可以,因為執法人員不會保護受害人,反而會勸喻受害人離開。
  走筆至此,就會明白為何警方會對手無寸鐵的示威人士作脫衣搜身,卻對惡人低聲下氣;也會明白為何醉酒駕駛撞死人只判一個半月監禁;亦會明白為何動手打人的被捕人士沒有被戴上手銬,反而是記者採訪時卻被警方反鎖雙手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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