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8月 02, 2006

財爺最近向特區政府遞了「辭職信」,開微所謂的商品及服務稅,在有盈餘之下開徵新稅項,如果是一個民選政府,這舉動等同自殺,不過在一個邊緣城市,只有小 圈子選舉,只有預知結果的所謂選舉,怎樣做都是個人喜好,對一個隨便說說的人來說可能只是「辭職」了事,其他的留待後代去承擔。

如果如他所說,只開徵百分之三的銷售稅,市民只是付出很少。這點真是不明白,假若真是抽百分之三的稅,但當到消費者購買這件物品時,又怎會是百分之三?

以一間零售店為例,向批發商進貨已被徵了百分之三的稅項,燈油火蠟同樣被徵百分之三,本來來貨標價後以往是賣一百元(已計成本及開支等在內),要付稅後變 成一百零三元。好啦,羊毛出在羊身上,至銷售時再要向消費者徵百分之三,賣價正確應是106.09元,這又怎會是開徵百分之三的銷售稅?

這還是簡單的計法,租務究竟又是否要抽稅?電力又是否要抽稅?以成本及開支計算,租務及電力開支佔整體開支一個大百分比,攤分下來,銷售額大的可以攤薄,但銷售額細的小型零售店,又怎會是百分之三?

財爺說不是問題,因為有紓緩措施,例如低收入者有津貼,銷售額細(例如每年五十萬以下)的不用繳稅等等。可惜新問題又來了,低收入者除被標籤化外,就是永 遠不能用好的物品,即永遠只能購買次等貨,因為貴價貨只有愈來愈貴。而零售店舖呢?即是有能力不停開分店的大集團,在同一條街內可以有數間分店,而且規定 每間總數入不超過五十萬,凡收入超過五十萬的,再開一間新店,同時以大集團的議價能力,入貨時只會再降低入貨價,至零售時因有多間銷售,那小型零售店又怎 會是大集團的對手,壟斷自然更多。

銷售稅是極複雜的稅項,贊成的多是大集團、會計師或是甚麼稅務學會等,如果是一個成功的稅項,外國又怎會愈計愈繁,愈抽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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