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8月 19, 2006

報載首日上班的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預期……

不排除有市民「疑心生暗鬼」,日後會收到頗多以為正被執法部門無理截聽的投訴,但他說﹕「所謂對天、對地、對良心,無愧的,怕什麼人家竊聽﹗」他坦言,執法部門不會那麼「得閒」,去竊聽無辜市民。(2006年8月18日《明報》)

請問胡國興何謂「無辜」,即是說執法部門是會去竊聽並沒有犯法的市民,所以才被稱為無辜。如果如大法官所說「所謂對天、對地、對良心,無愧的,怕什麼人家竊聽﹗」那麼我們的社會又何須法律!亦沒有必要成立「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因為只要是無愧,自然沒有執法部門竊聽。

依胡國興所言,反過來說,凡被竊聽的,即是「對天、對地、對良心,有愧的……」。哪究竟是誰先誰後?

作為一個大法官,不和我們談法律,不去講法治,竟然和我們講「良心」。

這個特區怎會愈來愈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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