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2月 26, 2009

這個聖誕

  假期工作量不多,於是上網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是世界上最完善及最完整的憲法,其中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是這樣寫的: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只抄這三條,因為抄得太多很麻煩,而且也沒有用,因為中國一向都不大相信法律這回事。
  十八世紀英國哲學家Edmund Burke(1729-1797)曾經這樣說:邪惡的勝利所倚仗的,是正義的人袖手旁觀。(All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that good men do nothing.)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果然愛國﹗

ky

匿名 提到...

當然!個額頭鑿咗字!
m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