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6月 16, 2011

可以靠邊站

  何謂公僕?根據辭典上的解釋是為公眾服務的官吏的意思。
  如果這個公僕執行職務時死亡,雖然名義上可稱為殉職,但實際上應該如何解釋這個死亡?為公眾而死?為某人而死?抑或畀公眾累死?畀某人累死?
  消防員到某座大廈救火不幸殉職,會唔會說成係畀這座大廈或住在裏面的人累死,因為如果沒有發生火警,這個消防員不用出勤,咁就唔使死。同樣一個公安執行職務時意外身亡,會不會是畀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或某一個區的人所累死。
  假如全部成立,結果會是怎樣?
  生了意外,可以說因這件事而死,但不可能說成畀特定一個人累死,因為事有前因後果,有可知的有不可知的,怎能單憑表面?
  如果係咁,點解要有死因裁判庭?
  噢,忘記了最重要一點,特區香港早已向偉大祖國學習,甚麼事情也是某幾個人說了算,法律可以靠邊站。
  轉貼信報一篇文章如下:

信報(2011年6月16日)紀曉風

警長意外跌死不應怪罪示威男子

  香港昨天被悲傷情緒籠罩,先有清晨土瓜灣唐樓發生三級大火,造成四死二十傷慘劇,及至在早上繁忙時間,一名男子因不滿當局處理禽流感的政策影響生計,多年來一直爭取賠償不果,於是走到中環一條行人天橋頂掛出橫額抗議,但這宗本來可簡單處理的示威事件,卻出現令人意想不到的意外,一名警署警長於百米之外爬上橋頂打算了解情況時,卻因大雨令橋頂濕滑,警長因而失足從四米高墮地,搶救後最終傷重不治。

  老紀對警長之死深表哀痛,他的死固然令人傷感,而老紀亦不認同男子以此方式作出控訴,畢竟示威有更多更安全方式進行,然而不少人把警長之死歸咎於男子的示威行動,認為男子是害死警長的元兇,此一看法卻甚為不妥。

  雖然男子事後公開致歉,更向意外死去的警長之家人兩度下跪叩頭,但老紀想說句公道話,警長之死乃是意外,跟男子的示威本身沒直接因果關係,否則每當有警員或消防員等於執勤時意外殉職,都必跟市民息息相關,因此他們都為保護市民,而隨時人人都是兇手乎。

  老紀更不妨再舉兩例,08年香港舉行奧運馬術賽,獲約旦公主親臨出席,當時有一交通警員於護送時發生交通意外殉職;再遠一點,03年8月,隸屬政府飛行服務隊的海豚直升機飛往長洲接收三名病人途中,於鳳凰山墜機,兩名機師死亡,然而事後卻沒有人會認為,約旦公主與病人應為此負上責任,更遑論受千夫所指矣。

  老紀當然明白在意外與悲劇發生後,大家同樣承受負面情緒,更何況資訊發達,不少人整日翻看電視與網上播映的事發經過,然而,就算大家不認同示威男子的行為,甚至因他令交通癱瘓而帶來不便深感氣憤,但就此便把矛頭與害死人的罪名強加,道理與邏輯恐怕同樣不合。

  反而老紀想提出,警長當時爬到天橋去,照理絕對屬高空工作,但為何卻沒有任何安全裝備以防意外發生?翻查資料,香港警隊早在01年時已推行職安健計劃,06年時更獲職業安全健康大獎的「安全管理制度大獎」銀獎,是147個參賽機構中唯一獲獎的政府部門,可惜昨天安全帶與頭盔均未見影,這個恐怕才是警長枉死的真正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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